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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图文)

时间:2023-03-23 11:07:21  来源:  作者:陈东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就《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污染源监测工作是污染源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和掌握区域排污状况和排污趋势的手段,其监测结果和资料是执行环保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污染源监测包括排污监测、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效果监测、“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纠纷仲裁监测等。为实现准确、及时、全面反映污染源排放现状及发展趋势,要求污染源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其中,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是否规范将直接影响污染源监测工作开展的规范性与监测结果的代表性。近年来,随着环境管理要求的逐步加严和排污单位法律意识的提高,污染源监管和执法对污染源监测的时效性和规范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证监测人员能够快速到达监测点位,安全、规范地开展监测,提高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亟须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提高污染源监测点位的规范性。

  目前,我国现有的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问题,包括规定不细致、可操作性差,甚至标准之间互相矛盾的情况。由于缺少统一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执法人员向企业提出排放口监测点位规范化整改要求时常常无法可依,使得工作开展力不从心。部分企业甚至以排放口监测点位不规范为由,逃避监管。因此需要对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情况开展专项研究,制订相应的技术规范,科学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对现有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进行有效监管与整治,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测的规范性,保证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环境污染治理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对于各类污染物排放口与监测点位标志牌的规范化设置,主要依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 2003 年发布的《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20],以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1-1995)[21]等执行。此外,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于 1996 年发布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22]对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提出了总体要求,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也对本辖区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发布了技术规定、标准;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各重点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相关技术指南则对废水、废气排放口与监测点位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地方标准方面,北京发布了《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 11/ 1195-2015)[23],山东发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 37/ 3535-2019)[24],对监测点位规范提出了严于国家标准的要求。

  标准分 8 章,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排放口监测点位标志牌设置要求、排放口监测点位管理、实施与监督,下面对标准主要技术内容进行说明。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及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的技术要求、信息标志牌要求及排放口监测点位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排污单位对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手工监测点位、自动监测系统监测取样点位的规范化设置与管理。 本标准用于指导企业在污染源设计和建设阶段对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进行规范设置,对于现有排放口监测点位不规范的污染源,应依据本标准进行规范化改造,以保证监测结果的代表性,以及监测行为的安全便捷。

  标准是在基于大量调研工作的基础上,本着便于样品采集、计量监测、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要求及满足污染物监测或样品采集工作代表性、易达性、可操作性和安全性的原则来制订的,同时,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是否规范将直接影响监测结果的代表性与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开展。 为加强对现有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的整治与管理,规范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规范化设置,保障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考虑到污染源监管事权,本标准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对于新建污染源,为保证监测结果准确性,避免后续改造引入额外的成本,甚至受限于现场条件无法改造,应严格按本标准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环保设计阶段、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各环节严格把关,并将监测点位规范化建设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故本标准规定“排放口监测点位的相关构筑物及设施属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要条件”。

  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固定污染源废气及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按照本标准规定执行,标准发布后预留至少两年时间给各排污单位开展整改,确保排放口监测点位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之后,建议开展排放口监测点位规范设置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限期整改。
     
 原文链接: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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