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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就《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广泛征求意见(图文)

时间:2023-03-28 10:01:12  来源:中环长青  作者:陈东

  3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就《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

  ►一、修订背景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 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 案》(国办发〔2016〕81 号)要求,生态环境部于 2018 年 1 月发布了《排 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以下简称《办法》),共计 7 章 68 条,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管理 的目的、适用范围、分类管理、分级管理等内容,明确了排污许可 证内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以及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 失补办等各情形的相关程序、所需资料等内容,强化了自行监测、 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以及信息公开等实施与监管要求,规定了排污 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三方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内容。
      随着排污许可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策要求发生了新变化,党 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 突出了排污许可制度在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中的核心地位。2019 年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以 下简称《名录》)出台,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增加登记管理类别。2020 年底,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明确,“十四五”期间, 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环境要素全覆盖,生态环境管理 制度全联动、全融合,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后均明确相关排污许 可管理内容。2021 年 3 月 1 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发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申请、核发、登记 的程序要求,明确了监管要求、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2018 版《办法》与《条例》等规定内容比较,在管理对象和范围、管理程序和流程、管理内容、实施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不一致,且缺少《条例》规定的排污登记、排污限期整改管理等相关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排污许可现行环境管理需要。

  ►二、修订原则           



       (一)依法依规、科学规范
       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开展修订工作,将工业固废和工业噪声 管理纳入到排污许可证内容。对《条例》内容开展细化解读,对于 《条例》未给予规定但《办法》依然有效,并且在实际工作过程中 证明行之有效的条款依然保留。 以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为 基本遵循,按照《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 法〔2022〕23 号)和《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 年)》,细化按证排污、依证监管要求。
       (二)流程完整、全面覆盖

一是按照《条例》要求,将排污登记单位和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纳入管理范围,明确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的内容;
二是规范办 事程序,重点抓住申请与审批流程中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在条例基础上细化重新申请、变更、审查、现场核查相关规定,推进提质增效;
三是加强证后监管,明确执法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三、修订重点          



       (一)将排污登记单位和限期整改企业纳入管理范围相对于 2018 版《办法》,将排污登记单位以及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纳入,增加了填报内容、主体责任以及管理部门具体监管内容, 对于排污登记单位以及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更具指导意义。

  (二)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流程

一是延续 2018 版《办法》管理思路,细化排污许可证的基本事项、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明确申请提交材料相关要 求,增加部分审批部门审批过程中已经充分论证有用的排污许可证 申请材料;
二是对于审批流程、审批时限进行了细化要求;
三是提出了技术评估和现场核查等内容的具体要求;
四是进一步与环评衔 接,将涉及重大变动情形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五是增加重新申请审 批流程及提交材料要求;
六是修正了延续、变更各情形的相关程序 及时限要求;七是对于注销、撤销、吊销补充了《条例》中的适用 情形和相关程序规定。

       (三)强化监督管理,细化依证监管内容 明确持证排污单位和排污登记单位日常管理内容,强化排污许 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一证式”管理。

一是明确监管机制和监 管责任,明确执法方式和执法内容;
二是增加了监测执法和执行报 告监管执法的具体要求及规定;
三是法律责任进一步衔接了《条 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从轻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条款;四是增加了对第三方技术支持机构和排污单位的信用监管和处罚条款;
五是进一步强化了排污许可证审批 阶段的审查和质量管理要求,提出了数据应用要求。

  此外本次修订删除了部分条款。此次修订对于 2018 版《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删除,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对于《条例》中已经明确要求的条款,此次修订仅与《条例》衔接,具体条款不再赘述,或者办法中不再陈述 该条款;第二种对于 2018 版《办法》中的共计 9 条条款,因为不再适用于当前的排污许可管理需求,予以删除。

  附件: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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