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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修订的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08-04 18:32:29  来源:中环长青  作者:中环长青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记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是生态环境部在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简称环评资质)后,于2019年9月20日印发施行的,目前已实施将近4年时间。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举一反三加强制度建设。监管手段需顺应新形势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客观要求,压实各方责任提高环评效能,引导、倒逼各相关方强化技术能力水平,进一步加大整治环评弄虚作假、粗制滥造问题力度,以更好发挥环评制度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主体作用,非常有必要对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构建和完善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督为保障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对规范环评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通过信用管理手段,形成 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守信名单、重点监督检查名单、限期整改名 单、失信“黑名单”,一定程度上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规范环评从业行为、提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起到了明显的引导和警示作用。但随着环评资质取消,在改革红利充分释放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与新形势新要求之间的不适应,需要通过修订《监督管理办法》予以解决。

  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在能力建设方面

  一是要求环评编制单位建立编制、审核、审定质量控制机制。环评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技术能力,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加强内部审核把关。将审核人员纳入主要编制人员范畴,补充审核人、审定人的义务和责任要求,明确编制主持人、审核人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同人员,并在能力建设指南中鼓励审定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是强化环评编制人员能力建设,对原有“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做出细化和明确,从专业背景、从业经历、继续教育等方面作出要求。

  (二) 完善信用管理

  以四类信用、两个名单为抓手,提升信用管理效能。

  一是依法 依规确定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和惩戒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被认定为失 信行为外,其他问题均不认定为失信行为,仅进行信用记分。

  二是优化信用管理类别,将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类别分为守信、一般信用、较差信用和失信四类。

  三是取消“重点监督检查名单”,沿用“限期整改名单”并优化管理要求,对信用记分达到限制分数的编制单位和人员冻结其诚信档案,倒逼其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强化自身能力,持续加强监督管理。

  四是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做到守信者“无事不扰”、失信者“处处受限”。

  五是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中增加信用类别,便于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及时掌握编制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

  (三) 优化质量问题判定

  针对现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一般质量问题,10条内容)、第二十七条(严重质量问题,8条内容)在执行过程中 存在的不足,在梳理分析归纳近年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复核及环 境执法情况的基础上,优化调整了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 范围界定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一般质量问题由10条调整为9条,新增了符合性分析,强化了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将二十七条中的工程概况相关问题调至二十六条,作为一般质量问题处 理;第二十七条中,严重质量问题新增了降低评价类别,报告表未 按规定设置专项评价,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要求仍给出结论可行等情形。对于环保措施方面问题,将 “所提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界定为一般 质量问题,“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界定为严重质量问 题。对于环境目标描述问题,将“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 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界定为一般质量问题,将“遗漏依法设 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区域 的”界定为严重质量问题。

  (四) 在全链条责任落实方面

  在《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相关方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评审专家应当对其提出的专家意见负责;审批部门应当严格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依法依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部门及其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进一步明确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的必要节点。

  一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不符合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审批部门及人员责任。

  二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 在质量问题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应当通报开展技术评估的单位,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追究违约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专家,给予公开通报并抄送所在单位,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专家,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专家。

  三是明确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首次在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等重要节点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以减少目前编制单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和“空壳”公司的出现,引导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规范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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