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环评重新报批、重新审核和环境影响后评价是三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它们在定义、适用情形、审批流程和要求、以及法律效力和后续管理要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以下将结合相关法规文件内容逐一进行比较分析:
一、定义
1. 环评重新报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这是指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后,必须重新编制并提交新的环评文件,由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2. 环评重新审核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这是针对项目长期未动工的情形,在原有环评文件基础上进行复核确认。
3. 环境影响后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这是指项目在建设和运行阶段出现与原环评不符的情况时,需开展补充性评估,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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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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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建设、运行中出现与原环评不一致的情况,如实际排放、环境影响超出预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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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流程和要求
1. 环评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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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与首次环评相同,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评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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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排污许可衔接,还需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见《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七条)。
2. 环评重新审核
- 不需要重新编制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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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变原有环评结论,仅对是否仍具备实施条件进行确认。
3. 环境影响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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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评价内容应包括:原因分析、环境影响变化、改进措施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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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效力和后续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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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原环评文件的延续性确认,不具备新环评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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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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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落实后评价提出的改进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据此进行执法检查或整改要求 |
五、共同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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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确保项目在建设或运行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防控环境风险 |
依据 |
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主要法律依据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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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 |
都体现了环评制度的动态性和全过程管理特点,强调“事中事后”监管 |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
对于重大变动或环境风险突出的项目,均可能涉及公众参与和信息公示(参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第九条) |
六、结论
综上所述:
- 环评重新报批
适用于项目发生重大变更,需要重新履行完整的环评程序;
- 环评重新审核
适用于项目长期未开工,是对原环评文件的有效性确认;
- 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者虽然在操作流程和法律效力上有所不同,但都体现了我国环评制度“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特点,旨在保障建设项目全过程中的环境安全与合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