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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文:严格规范行政检查,大力提升执法质效

时间:2025-07-10 21:37:17  来源:生态与智慧中心  作者:陈东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在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在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部分地区存在检查频次过高、重复检查现象,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一些检查缺乏精准性和针对性,存在 “大水漫灌” 式执法,导致执法资源浪费,执法质效不高;还有些地方在检查程序上不够规范,存在检查随意性大、标准不统一等情况,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对营商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亟需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为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在此背景下,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 大力提升执法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相关文件要求,提升行政检查的规范性和精准度,确保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从多个方面对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工作提出了明确且细致的要求,以保障执法工作能够科学、高效、规范地开展。

  在日常检查统筹与准备方面,《通知》明确规定日常检查不得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公布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要求。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机构的执法检查都需分别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和标准,并由指定部门牵头统筹,按月细化落实。同时,要开展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全流程、全要素、全环节检查,落实 “综合查一次” 要求,避免对企业的过度干扰。在检查准备工作中,强调要全面调取企业基础信息,综合研判环评、“三同时” 验收、排污许可、危废经营、移动执法、行政处罚等数据,预判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状态与违法风险点,以此提升现场检查质效。对于能通过资料核查、线上核实、数据分析等非现场方式实现有效监管的事项,不再开展现场检查,充分体现了执法的科学性与精准性。

  在个案检查的精准度提升上,《通知》着重强化重点污染源非现场监管执法。通过充分利用用电、用能、视频等生产治理设施工况监控手段,加强实时监控能力,实现设备开停有数、治污效果可查。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管的程序规则和标准,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提醒并帮助企业主动整改,探索建立线上整改机制;明确非现场监管向现场检查的转化程序,在达到现场检查启动条件时,有针对性地实施现场检查。此外,强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溯源,加快建立健全 “空天地海一体化” 监测网络。鼓励在生态环境敏感、污染源相对集中、违法问题高发的重点区域,加密布设低成本环境质量监测感知设备,强化预测预警。当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波动时,充分发挥分布式监测点、无人机、走航车、便携执法检测仪、水质指纹仪等装备优势,锁定污染因子及扩散边界,精准实施溯源检查,避免全覆盖、无差别检查,大大提高了执法的针对性。

  对于专项检查,《通知》要求合法必要部署。针对本区域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或风险隐患,依法部署专项检查。对区域内集中性、典型性以及污染风险大的行业企业,加强与电力、水务、交通、税务等部门联动,探索建立分析和预警模型。梳理分析群众信访投诉举报内容,及时发现群众反复投诉、反映强烈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同时,严格落实专项检查要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数量、范围、内容和时限,注重实效。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不需重复报批备案,不受本地区公布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实施本级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入年度检查频次,确保专项检查依法依规开展。

  在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上,《通知》强调强化检查对象分级管理,健全完善并动态更新行政检查对象库,实现被监管对象应纳尽纳。以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和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对检查对象科学分级,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动态调整。强化分级结果应用,根据企业分级结果,合理设定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实行差异化监管,分级结果应与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有机衔接,对纳入正面清单且具备非现场监管条件的企业,如无相关违法线索,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检查。此外,强化标识化管理,按照检查对象分布区域、行业产业类型、排放污染物类型、生产规模、监控类型、检查记录、违法记录、信访举报情况等要素,全面设置标识,并专门维护、动态更新,为综合统筹现场检查活动提供依据。

  在规范行政检查实施过程中,《通知》要求规范检查启动程序,加强对检查主体的管理和资格审查,日常检查要有计划、个案检查要有线索、专项检查要有报批。上级部门可以在行政区域内组织下级部门开展交叉执法,但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规范实施行政检查,实施行政检查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或行政检查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好检查过程及结果记录,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同时,畅通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积极推进联合检查,日常检查、个案检查与专项检查可以统筹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不同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均有检查计划的,及时协商后由一方独立检查或开展联合检查。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执法,重点关注不同领域检查标准冲突问题并积极协调解决,避免企业无所适从。

  《通知》的发布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有助于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精准度,通过科学统筹检查计划、运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监测和溯源、合理配置执法资源等措施,能够更有效地发现和惩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另一方面,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严格规范行政检查,避免对企业的过度干扰,为企业营造了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有助于增强企业投资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生态环境部此次发布的《通知》,为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对于推动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美丽中国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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